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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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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因向公司直接出资并依法享有股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实际中,股东可以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者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公司增资的新股东这三类主体。

(一)股东的主体资格有:

1、中国的公民。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公民个人依法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中国的法人。包括中国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股东。

3、外商投资者。即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成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可以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界定

1.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当然股东;

2.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

3.依法登记在“股东名册”中。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享受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利,包括表决权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主要权利有:股东会的出席权、股东决议权、股东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红利分取权、出资转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份回购地请求权、股东代表的诉讼权等其他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股东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义务主要有: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以其所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以及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

所谓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薄册。它是法定置备文件,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备文件,具有特定的效力:一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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