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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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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它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是公司的常设性机构,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由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由3-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还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不是董事会成员的人不能成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任期不得超过其董事任期。

(二)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义务。

(三)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经理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董事会的执行者。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的监督和领导。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作为经理身份没有表决权。

(七)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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