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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3-05-01    作者:110网律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广州高焰民律师
[释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说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案例】 李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08年底,李某、王某、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某大厦房间,发布代办信用卡广告,违背张某等17人的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用事先准备的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工程研究院、某集团耐火材料研究院等假公章,伪造成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出具虚假职务、工作年限、固定收入证明,以此手段从某银行骗领信用卡17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虽未直接参与本案17张信用卡的办理,但其与被告人李某、黄某对使用假印章办理信用卡进行了协商,并参与了假印章的准备工作,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共犯。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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