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辩护词(转载)
“死刑保证书”案暨李怀亮被控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生命的轮回—活着
王永杰
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怀亮家人的委托,指派王永杰律师担任李怀亮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走访了解,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我和另一位辩护人蔺文财是来帮助李怀亮的,也是帮助大家解决问题的。在我们2013年1月参与辩护之前,本案已经陷入困局。查,查不清,审,也审不清,从2001年至今,折腾了12年。
法律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事各方聘请律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能判处的死刑案件必须要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受人委托,依法独立辩护。辩护人独立于当事人,置身于案件漩涡之外。
既然平顶山市办案机关办了12年,我想应该是慎之又慎的。但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不能无限期的审判,到了该结案的时候。
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判决,刚被抓时,是嫌疑人,到了法院,是被告人,被告人不等于罪犯,罪犯也有权利。冤冤相报,株连无辜,以暴制暴,是严重错误的。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闹访不能解决问题,我们一直是这样劝说李怀亮的家人的,告诉他们要克制,但是,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
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活着的人更应珍重。案件的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果稍有差错,就会出现河北高院审理的聂树斌案、河南高院审理的赵作海案的严重后果,这是任何人不愿意看到的。如果法治不彰,人人自危。今天的公民,明天就会成被告人。重庆事件,殷鉴不远。
一、程序之辩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证据之辩。
1、本案三次发回重审,至今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9月19日,平顶山市叶县法院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15年有期徒刑。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3)平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叶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这是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死刑判决。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因受到非法阻挠未能上诉,被害人上诉。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迄今为止,没有新的指控李怀亮犯罪的证据,本案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要求平顶山中院立即释放李怀亮。
2、刑讯逼供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李怀亮说:他被刑讯逼供,李怀亮所有的有罪供述笔录,应当排除。
退一步讲,只有口供,不能定案。
3、(1)血型鉴定与李怀亮无关。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鉴号:20034182,物证号:20031702)对死者头发的检验结果是,根据解离实验发现:检材(头发)的ABO血型为A型。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1)死者郭某心血,已高度腐败,无检验条件;(2)现场地面上血迹为O型人血;(3)李怀亮血型为AB型;(4)精斑预试验阴性。
所以,现场的血迹很可能是第三人的血迹,这是科学的鉴定结果。怀疑鉴定结论说法属于推测。退一步讲,即使鉴定报告错了,现场的O血是死者的血,但是,在杀人奸尸现场,没有发现李怀亮的精斑、血液和其他任何痕迹,那么,该鉴定以及相关证据与李怀亮何干?
(2)人精斑检验显示是阴性。指控李怀亮的动机是为强奸而杀人,吊诡的是,在口供中,李怀亮说强奸后射精了,而尸体内却不见李怀亮的精液。案件明显异常。
(3)现场的血泊没有检验。现场血泊是40×21mm,对这么大面积一滩血却做鉴定。对2001年8月20日案发当晚其他嫌疑人的血型没做化验比对。2001年当时的侦查工作是有失误的、遗漏的。
(4)2001年8月8日李怀亮的体表伤情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第一、只有身体局部特写,不能证明是李怀亮的身体,第二、不能排除是刑讯逼供的造成的伤情。
(5)心理测试报告(2005)心测字第020号的测试结论:被测人李怀亮对案件相关问题(R)“郭某是你害的吗”的否定回答有说谎显示。该测试不是法定证据。
(6)在杀人现场排查到第三人的空调鞋号是38号,李怀亮的鞋号是44号。这一点有赵木申在叶县法院亲自出庭作证过,把脚模搬到叶县公安局,现在该脚模证据却下落不明。
4、公诉人的指控未排除合理怀疑。
(1)指控李怀亮杀人不合常理,见李怀亮妻子孙秋歌的笔录:
孙秋歌的询问笔录(2001年8月6日上午,卷170页),
问:你在什么地方睡?
答:我在院里两边房檐下边(堂屋)床上睡。
问:往下说。
答:我睡了以后,我没有睡着,怀亮回来了,他回来给我说,给你钱,我接住随手放到我枕头底下了,也没看多少钱。第二天清早看看是两块钱(两张一元的),给了我以后,他洗脚,洗了脚,他睡了。
问:他睡时大约有几点?
答:我没看表,反正没睡着,大约有10点半的样子。
问:他在哪睡?
答:俺俩睡一个床,我头朝东,他头朝西睡的。
问:睡的时候说啥话了没有?
答:睡时没有说啥话,刚躺那,他问我,想玩里(指做爱),我说使里给啥样,不早了,啥时候了,睡吧!说了他也没有再说啥,都睡了。......
证明:1、李怀亮确实摸了不少蝉蛹,不具备作案的时间;2、李怀亮是已婚男人,晚上一直在家;3、李怀亮如果刚杀过人奸过尸,回家还想继续与老婆做爱,不合常理。这一点李怀亮也确认过想玩玩。
(2)公安局没有对相关人进行细致侦查。
李四的笔录相互矛盾,疑点重重。
A、李四讯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日。
地点:刑侦大队。
被讯问人:李四。
问: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四,母亲徐贵梅,70多岁,弟,李俊成,36岁及我本人。
证明:李四案发时是单身。
问:李四,这是刑侦队,今天叫你来问你一些事情,希望你知道啥说啥,说瞎话作伪证负法律责任。
答:中。
B、李四讯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号晚上11点。
地点:刑侦二中队
被讯问人:李四
答:第一次问我,我出去看看天,我说:就是这个时间,当时是8点。
问:天明跟天黑透一样。
答:天明跟天黑透不一样。
问:那你为啥说天黑透啦。
答:我记错了,8月1日那天晚上是我和怀亮去摸蝉蛹,是8点多天黑透啦。......
问:昨天第一次问你走到大丁口起,你都碰到谁啦,你是咋说的。
答:就是记的说,在大丁口起没有见人。
问:今天为啥说,大丁口起有三、四小孩,你说这话咋解释。
答:这我说的是瞎话,我当时比较慌。
问:你慌啥里。
答:我没有啥说里。......
问:你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就一次。
问:你第一次说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第一次说的都是瞎话。
问:那都是瞎话。
答:我见松章他闺女一次,说成两次啦。
“证人”李四的证言能采用吗?
5、本案是杀人案缺乏直接目击证人。而且,本案所谓证人可能就是真凶。实际上,只要把案发地留下的血泊与本村当晚所有男证人的DNA比对即可,只提示到此。2001年案发当晚,摸蝉蛹的人很多,大家都是一会儿向东,一会儿向西。不能像以前一审一样有人看见李怀亮向西,死者也向西,就推定李怀亮是凶手。
A、王翠峰的访问笔录卷224页: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说一下那天晚上摸蝉蛹的情况?
答:......,碰见李四正东摸蝉蛹,他一会正东哩,一会正西去,年轻人,跑得快,一会在堤子北,一会在堤子南,......
B、李浩防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7日。
问:你在河堤上摸蝉蛹都碰见谁了?
答:摸到西边快拐回来时,碰见李四从堤子里边照着往西走。
C、孙孝伟询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把8月2日夜在河堤上见李四后的情况再讲一下。
答:......,当时李四走的堤子里边从西边过来了。......,我问他去哪儿摸了,他说:“电灌站跑几圈儿,没摸住”,然后他又说:“小隆这闺女忒胆大,自个儿往电灌站去。”(注:孙孝伟证明1、李四见过死者小隆2、李四也去过西边)。
D、孙木松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5日。
问:你把8月2日晚上的活动情况说一下。
答:8月2日,天擦黑,我喝罢汤我和三组李振雨拿灯去后地河堤摸蝉蛹,走到桐树路口上河堤西十来米处碰见郭小隆,当时,郭小隆对我说:“伯,你摸几个了?我说:“没摸几个。”说完,我和振玉一个在堤子下,一个在堤子上,往西摸。
(注:证明1、孙木松当晚也向西了;2、孙木松碰见过死者郭小隆)。
E、关于李怀亮同号杨建新、白海涛的证言。1、没能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2、原审中李怀亮说没见他俩,3、李怀亮的同号朱文营的证言(1)“李怀亮说亏,冤哩慌里头人问他亏哩慌,为啥承认,李怀亮说打他了”。(2)问:“2号里是否曾关押过杨建新、白海涛”?答:“我不知道”。
三、法律之辩。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立即释放。平顶山中院说市检察院撤诉,市检察院说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该案从此,石沉大海,至今李怀亮被羁押在平顶山市叶县看守所,已经12年了。
2013年1月1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辩护人要求对李怀亮立即释放。
2、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
《规定》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等。
《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四、无言结局。
若,案件迟迟没有结果,必然给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家庭都带来焦虑,事态日益扩大。目前,被害人缺乏救济渠道这方面的制度缺失。应当由国家建立对被害人的完善救助、补偿制度。
李怀亮案成为检验新《刑事诉讼法》在河南实施情况的试金石。
此案重回视野,我们善意的辩护是帮助大家都是解决问题,而不是让矛盾问题扩大化,复杂化,最后不可收拾。这也是我们为李怀亮进行辩护的原因。根据木桶理论,办案的系统中存在短板,如果是认识问题,请改正;如果是故意为之,意欲何为?此乃善意提示。
审判长、审判员:
你们头顶国徽,身披法袍,手持法槌,行使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
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李怀亮小学文化,原来饭量大,能干活,口碑好,乐于助人。无辜被抓以后,重病缠身,老婆跑了,母亲死了,俩女儿十几岁身背杀人犯孩子的罪名,被人侮辱,早早嫁人以寻求保护。李怀亮86岁的老母亲死也没有见到李怀亮一面,天天磕头祷告,去世时头上大包还没消退。
我们希望平顶山中院立即释放李怀亮,我们不希望等到真凶出现,我们更不希望看到重庆事件在河南重现。李怀亮被关押时36岁,今年48岁,从少年到白头,生命的轮回。
我们之所以为李怀亮辩护,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被李怀亮。
正义迟到了,但,从来不会缺席,他,已经在路上。
谢谢!
辩护人: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 律师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