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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撤销赵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的辩护始末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李世泽律师
(一)关于赵海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的辩护意见
                       
辩 护 意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审判三庭: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某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二审判决定性错误,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主观故意的内容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并不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后果,即使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综合分析本案,定为故意伤害罪较为适当,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上
    1 被告人并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一对恋人,被告人寄希望与被害人结婚,共度一生,而且事实上被害人也给了被告人这种希望,就在案发前几天,被害人还去了被告人家中与被告人同居了几天,被告人无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而且在侦查机关的历次讯问中,被告人都迫切提出看望被害人的愿望,希望被害人能尽早出院,根本没有预料到被害人会死亡,更不会希望被害人死亡,只是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并未告知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并且本案中所有的证据材料也均无法证实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 被告人不存在伤害的预谋。本案被告人作案工具——水果刀,并非极具杀伤力的管制刀具,该刀是被告人在2006年就买的,其用途也限于削水果,案发当天由于被告人退了在旅馆租住的房间,没有地方可放该水果刀,临时放在随身所带的包中,并非为了实施此次伤害行为而临时买的。由此可见,被告人人没有事先预谋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二)、从客观上
    1 被告人是在重度醉酒意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因激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中午喝醉酒之后,昏睡在楼道内,思维意识处于模糊状态,在劝被害人和其一起回老家涞源时,又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心里受到强烈刺激,被告人感到心灰意冷,在酒精的刺激下,在极其复杂的心理状态下,一时冲动,举刀刺向被害人,虽然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这并非被告人的本意,究其原因,本案是在被告人意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因重度醉酒而减弱的情况下,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
    2 被告人进行了施救行为,并在离开医院后想返回保定看望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完全有逃跑的时机和条件,但被告人没有逃跑,而是积极救治被害人。
    案发现场,楼道口前面为贯通南北的一条大街,被告人在案发后出楼道口叫车的行为被证人王志刚误解为逃跑,根据该证言,王志刚也承认在被告人拦截出租车不成后,又主动向楼道口王志刚处走去(卷35页),此时被告人有逃跑的时机和条件,但被告人并没有这样做。
    在将被害人抱下楼警车到达后,被告人亲自将被害人抱上警车,随后也上了警车,催促警车快开救人,并且将自己上衣盖在被害人身上(从这点上来看,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到了医院看见有医生出来救治被害人,被告人出于恐惧才离开医院,被告人客观上进行了施救行为。
    在离开医院后,被告人买了去北京的车票,但却在涿州下了车,其想法是想回去看望被害人,如果想逃跑,为什么又在半途中下车呢?被告人先是在汽车站没有买到回保定的车票,又去火车站也没买到回保定的车票,此时,被告人身上还有二百多元钱,如果想逃跑,是完全可以买到去其他地方的车票,但被告人没这样做。被告人就是在涿州火车站等车时被抓的。
    二、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
    被害人在对待恋人之间的感情问题上不严肃,在感情上极大的伤害了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于2005年下半年认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春节在保定过年,后商量结婚的事情,于20065月份,被害人以儿媳的身份来到被告人家中居住半年之久,直到2007年春节前被害人才回阜平老家过年,在被告人父母的眼里,被害人就是他们的儿媳,并给与他们资助,希望他们早日办理登记。可是到了20072月份,也就是被害人从被告人家中走了仅短短不到2个月的时间,被害人却又回到保定与其前男友同居,与此同时却还与被告人保持联系,并于案发前几天还去被告人家中与被告人同居了几天,并答应接完工资后离开原打工饭店,不再与其前男友接触。为此,被告人辞去了原本在老家钢厂的工作,于2007417日与被害人一起来到保定打工。事隔两天后,也就是案发当天,由于被告人没有找到工作,其姐打电话让他回家帮忙种地,被告人不希望在他回家期间看到被害人再和其前男友在一起,于是找到被害人,希望其和自己一起回老家。但被害人的态度又变,拒绝和被告人回家。被告人由于家境贫寒且父母有病,致使其30来岁还没有结婚,在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因为年龄差距,被告人非常珍惜这段感情,处处忍让被害人,甚至在知道被害人又与其前男友同居的事情后,也委曲求全,只是希望被害人不要再与前男友在一起了,被告人其实并没有太高的要求,只是希望和被害人结婚,好好过日子,但被害人对被告人这种若即若离的态度,深深的刺激了被告人,将被告人折磨的心力交瘁,被告人才会借酒浇愁,在醉酒后神智模糊的情况下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至于被害人提出分手的事情,被告人并不否定,但被害人是在不止一次提出分手后又和被告人和好,从未明确终止双方之间的关系。案发前,是被害人主动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又主动去被告人家居住几天,并一同返回保定。并且即使在被告人家同居的期间,被害人也不断的和其前男友电话联系。被害人为他人抱养之女,平常与养父母沟通较少,在处理感情问题上确有不当之处,对激化双方的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是引起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诱因。
    三、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被告人致伤被害人之后,急切呼救,努力寻找抢救车辆,在乘坐警车前去医院过程中催促民警快点开车,以尽快到达医院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担心被害人着凉,将自己的上衣盖在被害人身上,所有这些均表明被告人是在积极抢救被害人,希望被害人能够活下来,并没有企图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2 被告人系初犯,且平日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案件发生后,上诉人的家属及邻居都对此感到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会去杀人,更不相信被告人会去杀自己的媳妇(在他们看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是夫妻),对被告人的行为感到惋惜和同情,并联名提出给与轻判的请求。
    3 归案后供述彻底,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连贯,能够相互印证,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另外,有一点值得强调一下,本案中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一件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并表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补偿。
      被告人已明确表示动员亲属筹钱给被害人家属补偿,在本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的期间,就提出如果二审法院维持死刑判决,愿意有偿捐献器官,将筹集到的资金给被害人家属补偿。可见,被告人确有悔悟表现,被告人是完全可以改造的,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本案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本案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诚恳,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正是由于被害人视感情如儿戏的态度,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显然本案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中强调“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对激化矛盾富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和人性化司法理念出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最后再次强调,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被告人不应判出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李世泽   律师
                                  
 
 
(二)关于赵海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的辩护意见(补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海河之父赵锁贵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海河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人,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本案具有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节和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被害人与赵海河及戴林恋爱交往的过程来看,被害人对命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1 2004 年下半年,被害人与戴林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
2 2005 7 月份,被害人又与赵海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
3 2006 5 月份,被害人以儿媳的身份来到涞源赵海河家中居住半年之久 ( 被害人与赵海河同居期间,没有什么收入,几乎全部是由赵海河父母供给他们生活费 ) ,期间又和其前男友戴琳电话联系;
4 2007 年春节,被害人回阜平老家过年征询父母结婚的意见,未被同意。
5 2007 2 月份(春节过后),被害人又开始与其前男友戴琳同居;
 6 2007 年案发前两个月,被害人主动给赵海河打电话,并去涞源赵海河家中与赵海河同居几天;
7 2007 4 17 日,被害人和赵海河从涞源老家一起到保定打工。
8 2007 4 19 日,赵海河要求带被害人回家遭拒,持刀伤害被害人致死。
从上述被害人与赵海河及戴林交往的过程来看,被害人在对待恋人之间的感情问题上不严谨、缺乏忠诚度,生活不检点,对赵海河若即若离,时而态度冷淡,时而与其同居给其以希望,被害人折磨的赵海河已心力交瘁,赵海河几乎是在精神崩溃的边缘下,仍抱有与被害人结婚的愿望。       
从被害人的家庭状况来看,被害人系抱养之女,兄弟姐妹多,家庭关系复杂,平常与父母沟通较少,在处理感情问题上确有不当之处,被害人对激化双方的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是引起赵海河犯罪动机的重要诱因。
二、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 48 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上诉人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诚恳,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正是由于被害人视感情如儿戏的态度,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显然本案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中强调“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是赵海河因个人感情问题处理不当,而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赵海河对他人没有直接的社会危害性,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全可以将赵海河改造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也会给其年迈多病的父母和贫困潦倒的家庭带来希望。
故,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慎用死刑的原则,从人道主义立场和人性化司法理念出发,对本案裁定不予核准。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世泽
 
 
(三)关于赵海河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赔偿 情况的律师意见
 
关于赵海河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赔偿情况
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赵海河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赔偿的代理人,现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附带民事赔偿情况
2009 9 10 日赵海河的家属赵辛所(赵海河之大伯)、赵露儿(赵海河之姐)、宋润月(赵海河之舅)来到律师事务所,(赵海河之父赵锁贵已卧床不起)通过家人、亲属筹借了 16000 元,表示再也借不到钱了,再无力承担更多赔偿费用。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决定将本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将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一并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如果被害人家属能够接受赔偿,该款项将随时支付给被害人家属。
二、律师意见
     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省高院已多次做赵海河家属的工作,律师事务所也反复与其家属沟通,并去了赵海河老家实地了解情况,切实感受到其家境的贫困潦倒,对此我们也深感震惊和无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我们也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尽快解脱出来,能够接受赵海河家属微薄的经济弥补,给赵海河一次获得新生的机会,也给一个濒临破产的家庭以生存的希望。
以上意见供参考。
 
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李世泽
(四)办案结
     本案在接受二审委托以来,经历了数次会见被告人赵某某,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辩护,协调附带民事赔偿等程序,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最高院最终作出了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随后省高院作出缓刑判决,赵某某虽罪行严重,但生命权至高无上,通过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还是很残酷的。赵某某的人生还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希望狱中的教育改造,能够让他开始新的生活,十几年过后还能够和年迈多病的父母团聚。作为刑辩律师,同时也会感受到被害人家属的痛苦,这种失去亲人的痛苦往往是伴随终生的,本案因为赵某某的家境太贫穷了,给与的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还远不够被害人的抢救费用,这里也为被害人家属的宽容和大度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敬意。对于这类案件,也希望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基金和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使失去生命、失去生存保障的被害人家属能够获得国家的救助。
     该案去年已结案归档了,今日有霞余,随笔整理、总结。刑事案件辩护,必须全面、细致、独特,辩护有风险,更有艰辛,在这条路上,作为辩护律师只能一如既往,对得起自己的职业,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为更多的人去争取生存和自由的权利!
                                                                                          2011 629日于冀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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