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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正式合同,公司应付双倍工资吗?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宋某通过猎头推荐进入某销售公司,该公司在宋某入职前即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了双方拟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宋某回邮表示同意。6个月后由于宋某工作表现不佳被单位提前辞退。宋某随即申请仲裁,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5个月的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但在入职前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确认了劳动合同的条款,且双方均按照电子邮件中载明的合同条款来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因此,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宋某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示:
    虽然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通过电子数据、传真等方式来签订劳动合同那个,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打印件与原始服务器保存数据是否一致常有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公证、鉴定加以确认。这样就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不建议用人单位采用此种方式。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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