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双方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却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是用人单位仅仅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而已。 回到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法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11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期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