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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的履行规则
发布日期:2013-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作为一门基础科目在司法考试中占着尤为重要的地位,小编为了帮助大家节省司考复习,提高学习效率,特对民法相关知识点进行收集整理。本章主要讲述债的分类。

  一、履行主体――债务人

  考点:涉他合同: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但违约责任人恪守相对性包括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

  例题: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二、履行标的――给付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制度。

  三、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合同期内调价;逾期交货;逾期提货或付款;理解原则:谁有过错对谁不利)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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