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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权利质押
发布日期:2013-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法考试复习的钟声已经吹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节省时间,小编特收集整理出民法部门知识点供大家复习参考。本章主要讲述权利质押

  1.生效规则:与动产质押相同

  2.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物权法》第223条)

  此处,要结合新《公司法》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不能转让、质押的股份:

  ①、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质押股份    新公司法第142条(1)(原来的3年)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内不能质押  新公司法第142(2)

  ③、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质押股票  新公司法第142

  ④、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票的质押  新公司法第143

  3.质权设立时间:

  (1)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票据和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2)以基金份额、股权:登记生效,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226条)

  (3)知识产权:登记生效,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227条)

  (4)应收帐款:登记生效,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228条)

  4.以存款单出质的要经银行核押;否则,不能对抗银行。注意:是否核押仅仅是质权能否对抗银行的对抗要件;质权是否生效仍以交付为准。

  5.有价证券出质的,禁止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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