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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发布日期:2013-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依据法律规定

  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4、要约的撤回: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7、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第24条,未明确的,以

  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

  A、迟发迟到:

  B、效果:原则上为新要约;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

  B、效果:原则上有效。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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