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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诉郭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学习札记20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诉郭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学习札记20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纪某某、纪某云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诉郭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额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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