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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致其亲属溺亡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0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饮致其亲属溺亡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0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代某某等诉秦某等共饮致其亲属溺亡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根据民法精神,共饮行为使请酒者及共饮者产生互相提醒饮酒别过量和对醉酒者的照顾及安全注意义务。有义务作为而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的,构成侵权,盖因酒精害益相兼之物。(2)与河道毗邻处的安全责任义务主要在于河道管理者,也在于场地管理者。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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