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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作业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9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4-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习作业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9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王某诉江苏某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习作业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学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辑,法律出版社  2012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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