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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劳动基准法
发布日期:2013-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包括工时基准、工资基准和劳动保护基准。

在这个问题中有四点应注意:

1.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若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两点应注意到: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获得同意;二是延长工作时间有时数的限制。出现这方面的小案例,应注意计算。

2.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也不受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特殊情况是指: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④为了完成紧急生产任务的;

⑤必须利用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养、检修的。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4.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计划生育补贴;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以及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创造奖等,不属于工资范围。这部分内容的考试主要针对工资保障,有几点应注意到:

1.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上述“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劳动保护部分的重点。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关禁忌的劳动,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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