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经济裁员解除:
1)、适用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裁员标准:
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裁员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裁员优先留用对象: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注: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