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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补贴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①、范围:持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②、对象:免费介绍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商业人员)成功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③、条件和标准 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元/人.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补贴标准:30元/人.次。

        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④、申报和核拨

        对具备资质条件享受补贴条件的本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季度终了后10日内,可按规定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申请时,职业介绍机构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符合职业介绍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资料,区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后1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汇总并附相关申请及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5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在10日内核定并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市财政对区财政暂按实际支付职业介绍补贴的75%给予补助。

 ⑤管理与监督

         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被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度已享受职介补贴”的戳记。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台帐,其中《免费职业介绍认证单》应有被推荐就业人员的个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参保个人编号等信息。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岗位名称、工资待遇等录用备案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输入微机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⑥、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⑦、本办法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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