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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同类服务收费标准20%的幅度自主定价,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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