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上海市民陈女士来到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陈女士称,数年前,她的丈夫胡先生购买了上海某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2004年年初,胡先生因患肝癌病逝。陈女士致电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经过仔细核赔后,保险公司拒绝陈女士的理赔要求,理由是胡先生在投保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原来,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胡先生先前患有肝炎病史20年,高血压病史10年以上。而胡先生在购买保险之前并没有告诉代理人先前患有肝炎和高血压。
按照条款规定,如果保户投保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过往病史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作出拒赔决定。但陈女士称,丈夫胡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已告知代理人有肝炎等病史,但代理人告诉胡先生,“这些都无所谓,不用将病史告诉保险公司,一旦出险,保险公司照样赔偿。”
由于当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胡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和陈女士之间的协商持续了一年之久,陈女士与保险公司进行了8次交涉,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陈女士求助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后,不断与陈女士和保险公司沟通。最后,经过调查,证实胡先生当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合理。但保险公司同意对陈女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