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其自有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内出险造成第三者陈某受伤,住院治疗费用达2万多元。出险当时王某仅向交警队报案,但未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等伤者痊愈出院后,才凭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和伤者住院治疗费发票、住院证明等有关索赔单证到保险公司索赔。王某解释未报案的原因是:“不知道要办理此手续。”此案应否赔偿?
评析: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出险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按《机动车辆保险款》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有权拒绝赔偿”不应片面解释为“一定要拒赔”,拒绝与否应由保险人决定。保险公司对这个“权”的掌握,应看是否因被保险人不及时履行义务而影响责任认定或造成损失扩大,使保险人利益受损。该案为第三者人员受伤,被保险人通知不及时虽然使保险公司不能及时了解事故情况,但并未造成不应有的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到交警队和医院核查事故及伤者的治疗情况,在证实受损情况属实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角度考虑,向王某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