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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张环诉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根据原告病历认定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仍败诉
发布日期:2009-05-03    作者:刘泽华律师
高张环诉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根据原告病历认定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仍败诉
 
[案情简介]
200613,原告高张环的丈夫刘云全与被告签定了如意安康两全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份,并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二十三年,自200614零时起至20291324时止。主合同保险金额十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2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高张环于20066月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先后在齐鲁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2000元。原告向被索赔时,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中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接诊高张环的《急诊病历》关于高张环“肾炎”病史一年的记录,认为原告高张环环有尿毒症发生在2005年,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代理情况]
遭到拒赔后,原告不服,经人介绍找到我,希望我能为其代理。问过情况后,认为原告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偿,于是决定代理,并代写了起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案件开庭时,情况突然出现意外变化,被告提出反诉,理由是原告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存在“肾炎”病史的情况。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效力,驳回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原来,被告拒绝赔偿退回原告提交的有关材料时,扣押了原告提交的对原告不利的山东齐鲁医院的《急诊病历》,该病历显示原告患有“肾炎”一年的记录。
由于被告提出反诉,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原告丈夫的利益,原告的丈夫刘云全作为合同签订人也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豁免申请人保险费的义务,免除刘云全2007年起的保险费。
本案的关键就是原告高张环“肾炎”病史一年是否属实,如何出现的。通过仔细询问原告高张环及其丈夫刘云全,并仔细研究病历的前后记录,发现病历记录关于“肾炎病史一年”的记录是大夫的推断,并不是患者及其家属陈述,这一点由紧接后面的“否认有高血压”的记录可以得到印证。至此,问题的症结全部得到合理的解释,我紧绷的神经也放松下来。
基于以上认识,我做了全面的分析和充分的准备。开庭时,双方唇枪舌剑,辩论相当激烈。经过据理力争,我的观点得到办案法官的认可与支持。2007420,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刘云全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高张环重大疾病保险金12000元,与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刘云全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反诉。法定期间,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被告如期履行了赔付义务。当事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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