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蔡某诉武汉新新彩印制版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新数码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
申请人蔡某,男,1971年7月9日,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妙墩一村 号,电话。
被申请人武汉新新数码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丁字桥路90号1-2-2-1号,法定代表人李浩川董事长,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武汉新新数码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参与本案的仲裁审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武汉新新彩印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贵会业已受理,由于申请人向贵会提交的社保记录证据中出现了武汉新新数码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2011年6月—2012年5月),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向贵会提出以上申请,请与准许。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