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蔡某诉武汉新新彩印制版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新数码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蔡某,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妙墩一村 号,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会将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08年 5月25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若不能补缴,则向申请人赔偿社会保险金损失17131.6元;
二、请求贵会将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7月至2012年5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665元);
三、请求贵会增加一项仲裁请求列为第三项(裁决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并向其支付失业金770元×3个月=2310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新新彩印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贵会业已受理,为保持仲裁申请书与法律条文的一致性,以及向贵会申请追加另一被申请人武汉新新数码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参与本案审理,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以上请求,请与准许。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