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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际税法
发布日期:2013-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际税法。司法考试复习方法是司考人的重点关注对象。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大家分享国际经济法的复习方法。希望对大家备战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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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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