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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条约法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2、特性: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B.具有法律拘束力

  C.以国际法为准

  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

  B.双边条约和金边条约

  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

  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具人缔约能力的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例外情况: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三、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A.约文的认定: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B.约文的认证: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C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批准、加入

  D.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例外:

  A.条约禁止保留

  B.准许特定保留

  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四、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

  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条约适用范围

  A.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

  B.空间范围:依协定

  3、条约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

  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C.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

  (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五、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

  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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