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引渡和庇护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渡

  1、引渡主体:国家

  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

  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

  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