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事关系法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领事关系的建立及其职务
1、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设立领事机构
2、职务: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二、依赖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A.领馆馆舍不受侵犯(特殊情况进入馆舍时相比使馆可推定馆长同意)
B.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何处)
C.通讯自由(无线发报机须经许可)
D.行动自由
E.免纳关税和捐税
F.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的权利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得得侵犯
B.管辖豁免
C.除服务费、间接税、遗产税以外的免税和免验
D.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义务同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