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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事关系法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领事关系的建立及其职务

  1、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设立领事机构

  2、职务: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二、依赖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A.领馆馆舍不受侵犯(特殊情况进入馆舍时相比使馆可推定馆长同意)

  B.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何处)

  C.通讯自由(无线发报机须经许可)

  D.行动自由

  E.免纳关税和捐税

  F.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的权利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得得侵犯

  B.管辖豁免

  C.除服务费、间接税、遗产税以外的免税和免验

  D.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义务同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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