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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外交关系法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代表与依领事机构的区别:

外交机构

领事机构

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

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交涉

职务范围:接受国全境

限于其辖区

  二、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1、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最高礼遇)、政府(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相应礼遇)、外交部门(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代表机关

  ①使馆的职务:

  A.代表

  B.保护

  C.谈判和交涉

  D.调查和报告

  E.促进

  ②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A.大使:派遣元首向接受国派出的最高一级使节,代表本国及其元首与接受国办理相关外交事务。享有使馆馆长中最高礼遇

  B.公使:二级使节,与大使职权相同,礼遇上稍逊于大使

  C.代办: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

  ③外交代表的派遣:派遣使馆馆长和武馆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其他人员可直接委派,无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④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时期为其在华执行使馆职务的开始日期,除使馆馆长外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⑤外交团长一般由接受国中到任时间最长、等级最高的领事馆馆长担任。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C.通讯自由

  D.免纳捐税

  E.行动和旅行自由

  F.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可侵犯

  B.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管辖豁免。(派遣国可明示放弃)

  D.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E.其他特权与豁免

  3、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A.人员:馆长。(其家属、行政技术人员及家属通过协议或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

  B.时间: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4、义务:

  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

  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

  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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