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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闯黄灯”交通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19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闯黄灯”交通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19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董某某诉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因“闯黄灯”交通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该法条确立了道路交通依指示通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因而在红、黄、绿灯交替的情况下,黄灯系对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或行人,提示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通过,以免对其他方向即将放行之车辆构成妨碍;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未过禁止线的车辆闯黄灯系未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之本意。故不论下位规定之有无,均应如此理解,而且只有这样的理解才是根本上符合对所有通行主体的生命关怀的,也才是符合宪法、法律精神的。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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