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具体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事务的执行。
3.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没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即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若发生争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表决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5答案:A. (2011/三/30)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解析:虽然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均享有事务执行权,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则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只要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相应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