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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考点密布」

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共有或者共同共用性质,决定了合伙人在完成出资以后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归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管理、使用,具体体现在: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意味着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果经一致同意,有新的受让人受让了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发生入伙的问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依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4答案:ACD. (2006/三/70)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解析: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属于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因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而有效。杨某取得甲的合伙份额属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由于合伙协议对这种转让没有另行约定,故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仅合伙人乙同意是无效的。甲妻与甲子均为甲的合法继承人,由于各合伙人同意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请求,故甲妻与甲子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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