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城乡规划法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城乡规划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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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点1:城乡规划的实施
1、建设规划许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划拨用地的规划许可 F37
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用地的规划许可F38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后果 F39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F40
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