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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社会保险法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社会保险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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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强制缴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可以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基本养老金;

4、基本养老金的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突破点2: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方式和主体

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

2、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对象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3、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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