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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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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时效(F27):1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断和中止。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一裁终局:

对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F47):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应在5日内作出)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逾期(45+15)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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