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三国两晋南北朝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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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3、《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法律 教育 网
4、《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注意:以官职折抵徒刑。
5、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6、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7、大理寺:北齐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