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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秦汉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秦汉。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司法考试法制史中秦汉的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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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

1、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3、秦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4、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5、“具五刑”(死刑)。

6、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

7、耻辱刑:髡(去发)、耐(或完,留发)。

8、最高司法长官:廷尉。

9、诬告反坐。

(二)汉

1、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

4、《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5、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注意:景帝颁布《箠令》。

6、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司隶校尉(武帝时设立,负责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刺史(监察各州)。

7、 汉: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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