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代理陈某盗窃案件取保候审成功至今公安已经撤案
2010年,江律师受广西老乡陈某家属的委托作为陈某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江律师到天河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后得知一个极其重要的情节:陈某伙同其他几个人所盗窃的是工地的电缆,很大的几捆,尚未搬离工地时,即时被工地保安发现,其他人已经逃跑,剩下陈某当场被抓获。江律师按照法理的理解这明显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通过)(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盗窃罪,江律师根据这点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无罪的观点并申请了取保候审,最终取保候审成功。现在案件已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