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监外执行成功案例
2011年5月,被告人范某与同案被告张某等共同出资15万元开设烟丝加工场,替他人代为加工烤烟烟梗、烤烟膨胀梗丝、烤烟烟叶,该加工场未取得《烟草专卖企业生产许可证》。
2011年7月19日,清新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范某等开办的加工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烤烟烟梗11000公斤、烟丝16350公斤、锅炉一台、切丝机一台、膨化烘干机一台、烟叶2900公斤。经评估,烟梗11000公斤价格298188元,烤烟膨胀梗丝、16350公斤价格664823.70元,烟叶2900公斤价格78613.20元。
2012年2月8日,清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刑诉字[2012]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等犯非法经营罪,向清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笔者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依法为被告人范某辩护。笔者经认真分析案情后发现,被告人范某年事已高(60周岁),而且患有高血压三级、二型糖尿病等足以危及生命严重疾病,依法不适宜羁押。笔者代表被告人范某向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2年2月9日,清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新刑初字第3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将对被告人范某采取的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2年4月9日,清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被告人范某患有严重疾病,清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范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附:清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全文地址//blog.sina.com.cn/s/blog_7c95fb08010173q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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