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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流程(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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