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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 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周五上午: 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办对象资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 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办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注销登记表;(四)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二)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的规定。
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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