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7C003-03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
乘车路线: |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
联系电话: |
67198304,67198129 |
监督电话: |
67110704 |
相关网址: |
www.bjmzj.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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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3、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注意事项: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准予注销登记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不予注销登记的,签发不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将材料和审批表一并转审核人员处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理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联系电话: 67198304,67198129 5、监督电话:671107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
办事依据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相关表格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