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7C003-03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乘车路线: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联系电话: 67198304,67198129
监督电话: 67110704
相关网址: www.bjmz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3、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注意事项: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准予注销登记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不予注销登记的,签发不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将材料和审批表一并转审核人员处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理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
、联系电话: 67198304,67198129
5、监督电话:67110704 
6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相关表格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