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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7C003-02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8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乘车路线: 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联系电话: 67198304,67198129
监督电话: 67110704
相关网址: www.bjmz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变更登记的时间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名称的,新设名称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的业务没有超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权限,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业务范围符合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权限。
5、变更开办资金的,其净资产符合变更后的开办资金金额,变更后的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底限额。

6、变更地址的,审查场地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供一年期以上的承租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7、修改章程的,修改后的章程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二)注意事项: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在变更登记申请表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或已作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审计报告。
5、变更开办资金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7、变更后的业务有特殊规定的,应提交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
8、修改章程的,应提交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准予成立登记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2、不予成立登记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理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
、联系电话:67198304,67198129
5、监督电话:67110704 
6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相关表格下载

变更材料目录
理事会(董事会)决议(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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