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主观方面。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犯罪主观方面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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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之区别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意外事件 | |
认识因素 |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有无预见危害后果可能 | 有 | 有 | 有,且行为人有义务预见 | 有,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 无 |
意志因素 | 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 放任,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 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 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 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
有无犯罪动机、目的 | 有,一般是在犯罪动机、目的支配下的有意行为 | 无 | 无 | 无 | 无 |
犯罪目的与动机
1.犯罪目的
所谓目的犯,即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刑法分则中比较重要的目的犯总结如下:
(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2)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3)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4)绑架罪(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5)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以出卖为目的);(6)诬告陷害罪(第243条,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7)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均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8)赌博罪(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10)行贿罪(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均不存在目的。
2.犯罪动机
动机的主要作用是影响量刑,个别情况下,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条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
注意:目的和动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一个目的可能出于多种动机,而一种动机可能形成多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