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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犯罪排除事由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犯罪排除事由。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犯罪排除事由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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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主观方面

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主观方面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刑法概述

司考名师讲义:刑法的解释和基本原则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2.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特殊防卫

(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基本条件,只不过是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特殊。

二、被害人承诺

1.承诺者对被损害的权益有处分权;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

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所以,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胁所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采意思方向说,而不是意思表示说,即只要被害人具有现实的承诺,即使没有表示于外部,也是有效的承诺;即使行为人没认识到被害人已做出承诺,承诺仍有效成立;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

6.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三、总结:

1.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都不是独立的罪名,须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罪过确定罪名;

2.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行为人对于过当结果发生的罪过,一般都是过失,至多是间接故意,但绝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在于:危险的来源、对象条件、限制性条件、主体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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