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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第一节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二)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考试大论坛

  导 读

  1、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

  (1)假想防卫;

  (2)事后防卫;

  (3)防卫挑拨;

  (4)互相斗殴;

  (5)偶然防卫。

  2、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时间不同,事后防卫是“时间”过当。而防卫过当只包含“强度”过当的情形,不能包括“时间”过当。事后防卫属于私自处理罪犯,不适用防卫过当的法定情节,但可作为酌定情节。

  3、防卫过当定罪: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故意罪。

  4、无过当防卫:第20条第三款的特别规定本文

  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例:甲遭到了乙的追杀,丙给予拦截,结果甲将丙致伤。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1)如果丙属于是不法侵害人,则在防卫框架中解决;

  (2)如果丙为见义勇为群众,甲不知,为假想防卫;

  (3)甲知道,但无奈,也在避险框架中解决。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1、含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例如,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其行为表面上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不仅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2、从客观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说“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就一般意义而言,而不是犯罪的危害结果,相反是刑法允许造成的结果;说“行为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从纯客观角度比较而言,而不是确实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相反是刑法允许实施的行为。

  3、从主观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在日常生活意义上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但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相反,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或者威胁。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不能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类

  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可以从理论上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超法规)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1、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2、非法定(超法规)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等。

  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具体种类,不仅要说明这些行为本身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不成立犯罪,还要特别注意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与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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