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客观方面
发布日期:2012-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客观方面。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犯罪客观方面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名师讲义: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2013司法考试刑法: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刑法概述
司考名师讲义:刑法的解释和基本原则
一 不作为
1.不作为犯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2.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3.不作为犯的分类: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4.总结:(1)道德义务并不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2)正当防卫行为亦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但紧急避险者,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3)犯罪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需分情况而论;(4)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5)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 犯罪结果
1.犯罪构成理论中所探讨的危害结果是狭义的,即现实的、物质的、直接的损害后果。
2.注意狭义上的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对于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只是决定量刑的轻重(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标志。
三 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以条件说为基础进行判断,其遵循的公式是:没有前者危害行为就没有后者危害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即只要符合如果没有A,就没有B 的,就可以说A 是B 的原因)。
注意:适用条件说的前提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而非任何事件之间的联系。
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
注意: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与行为构成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关系: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即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种刑事责任还需一定的主观罪过。
3.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