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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法犯罪构成要件难点解析:客观方面
发布日期:2011-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1、有作为义务:当为而不为

  2、能够履行义务:客观能

  3、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等

  2、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医生、消防队员等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或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一种与分则结合考试

  133 条:①交通肇事后送到医院未办理就医手续,肇事人跑了,受害人死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有遗弃事实)(释5 条)。

  ②吸毒后、交通肇事后将受伤的受害人带到了2 公里外的树林里扔了,受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释6 条)。

  前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并罚(释2 条)。

  ▲第二种将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犯罪结合起来:都可以构成作为:

  132 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可以构成本罪,扳道工醉后不工作构成本罪(忘却犯)。

  ▲所有的责任事故型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可不作为。

  ▲第三种判断性的描述

  ①放火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

  ②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为犯

  ③382 条:贪污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的;

  416 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不作为

  ④受贿罪只能作为的犯罪

  ⑤诈骗罪中的“隐瞒事实真象”,是不作为。

  ⑥210 条:偷税罪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

  ▲第四种:不作为犯、作为犯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相结合

  ①父亲与儿子一同骑自行车出行,儿子被车撞伤,父亲没有救儿子,自己走了,儿子死了。不救理由有二:非亲生、被车撞的。(261 条)不是遗弃罪,构成放任的故意杀人罪。

  ②通奸的人自首,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结果:结果犯:必有结果才既遂。

  ①114 条:危险犯(放火罪),独立燃烧说既遂

  ②115 条:结果犯

  ③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④结果加重犯:重果重罚(都是法定犯)

  234 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⑤下列哪些是结果加重犯(CDFG)

  A、遗弃罪 B、侮辱罪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条)

  D、虐待罪 E、诽谤罪 F、抢劫罪 G、强奸罪

  (三)因果关系

  1、为杀害女友,破坏刹车装置,车开出后遇泥石流,女人的死亡与男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择一重处罚:破坏交通工具罪。

  2、A 欲杀死B 致其重伤昏迷,B 在山崖边苏醒后站立不稳,坠下山崖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3、警察与女友分手,欲用枪杀死女友,抢枪过程中,女方误碰扳击,女方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4、A 欲杀死B,B 被打成昏迷,B 被A 扔到山崖下,B 被摔死,A 与B 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5、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作用:

  A:最初行为的危险性很高,很危险的:有因果关系。

  ▲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有小失误,乙死亡,法律教育|网甲应对乙的死负责: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最初行为很危险,介入因素很突然,特殊影响力大,因果关系中断;是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介入自然力,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

  ▲A 伤害B,轻伤,医生失误,B 重伤,当日地震,B 死亡:A 对轻伤负责:

  故意伤害罪(轻伤);医生对重伤负责:医疗事故罪;死亡:谁都不负责。

  6、被害人体质特殊,因果关系存在

  ①甲推乙一下,乙倒地死亡。乙因脑血栓、心脏病等死亡:甲过失致人死亡(知道);意外事件(无罪过)

  7、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主观无罪过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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