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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居留签注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地址、联系方式:洪公祠1号    电话:84420005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六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台[2005]897号)

办事流程:

1.交验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提交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提交相应证明及本人照片;

4.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申请表》;

5.承办人受理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6.经审批人审批后制作相应签注;

7.申请人交纳签注费用;

8.承办人核发证件。

办理条件:下列在南京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一)    在南京投资的;

(二)    在南京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    在南京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    在南京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    在南京购置房产的;

(六)    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    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宁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以上第1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    寄养在南京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    70周岁以上,在南京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时,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当场告知

审批方式:承办人受理,审批人批核准,材料装订存档。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居留签注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5]310号、苏财综[2005]79号),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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