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条件
下列在南京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一) 在南京投资的;
(二) 在南京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 在南京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 在南京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 在南京购置房产的;
(六) 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 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宁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以上第1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 寄养在南京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 70周岁以上,在南京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二、 申请手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2寸照片(规格为33mm x 48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的申请表;
2、 提交在宁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 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并提交复印件;
4、 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白下路1号)办理或认可的身体健康证明;
5、 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 在宁投资的,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 在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所在单位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交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就业证或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交所在机构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交验登记证(或注册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证(其他聘用人员提交就业证或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在驻宁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学校(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就读学校或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在宁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和注明办证期限的公函;
(6) 在宁购置房产的,交验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 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交验结婚证书、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大陆配偶非我市常住人员,除提交结婚证外,还须提交在宁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暂住证明。
(8) 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9) 以上第1至第8项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10) 寄养在南京亲属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父母的寄养委托书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出生证明或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在宁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1) 在宁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与大陆关系人亲属关系证明;
6、 缴纳相关的费用: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人民币;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人民币;
三、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时,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