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香港居民、台湾居民、澳门居民
为继父或继母的收养继子女登记
一、办事项目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二、办理机构
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1)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六楼628, 联系电话:3639623
(2)接待时间:周二
四、办理时限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五、申办对象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六、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 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 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 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 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七、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à递交证件、证明à审查审批à颁发《收养登记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九、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 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