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共同共有,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

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因而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

(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

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财产的管理——与按份共有相同

(1)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的管理——与按份共有相同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五)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